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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?

曉真與道明結婚時娘家給了一棟房子作為嫁妝,結婚後,道明在曉真的協助下自己創業,現在已是一家公司的大老闆。但是道明在事業有成後即移情別戀,曉真不想欺騙自己,便和道明兩人協議離婚。但是道明在離婚前,便已陸續將自己名下財產作轉移,面對道明的惡意脫產,曉真不知該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,才不會有損自身權益呢?

如果曉真與道明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,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,離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,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,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」

這時應該注意二點,一是婚前財產並不列入分配,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,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,就不必列入分配。所以,曉真和道明離婚後,剩餘財產依法原則上要平分。

但是道明的惡意脫產,使其名下沒有財產,曉真不但分不到兩人共同努力打拼賺來的錢,反而是自己多年來辛苦上班的血汗錢要分出一半來給道明,這樣不合理的狀況在台灣實在屢見不鮮。

為了避免惡意脫產,而影響他方配偶的權益,經過婦女團體的努力,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,已經增訂「追加計算」的規定,也就是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,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,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,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,不在此限。而且就其不足額的部分,還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受領的第三人請求返還。

但是根據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三項規定,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,應該要在知道自己分配的權利受侵害起兩年內,並且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,一定要行使,也就是說,離婚後超過五年,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了。

例如,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「我剛剛知道我前夫脫產給老李,我要向老李請求返還」,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,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,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之內行使,否則五年一滿,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了。

另外有關現存之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,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,但若夫妻是因為判決而離婚的話,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的規定,是以起訴時為準;另外如果是「追加計算」的情形,其婚後財產的價值是以處分時為準。

在實務上,往往有為了避免對方脫產、確保將來強制執行,而提供擔保金,對他方的財產施以假扣押的情形,但一般情況下,法院裁定的擔保金額大約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,這對長期為婚姻生活犧牲、貢獻而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家事勞動者而言,實在很不公平。

本來,婦女團體為了解決此一困境,曾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增訂一項「債權人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、扶養費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者,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」,但此一規定並沒有和民法親屬編同時通過三讀,而是遲至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才由總統公布。

修法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、扶養費、贍養費、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,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。

因為這一次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,變動的條文將近三百條,而且涉及到第三審採行言詞辯論程序,及律師認許制度等重大變革,司法院訂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為施行日期,因此這個十分之一擔保金額的規定,現在已可適用。

 
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