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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社專家論述

男想和少女發生關係 卻遭少女哥哥發現

2015-10-29

一名已經成年的曾姓男子,透過上網結識到一名年紀十五歲的少女,後來兩人隨即陷入熱戀交往,三個月後,他到少女家中作客並想和少女發生關係,卻遇到碰巧返家的少女哥哥撞見,致使哥哥憤而對其提出告訴網路性侵。據悉,曾男明知少女未滿十六歲,竟先行用手指性侵,後來想要進一步發展時,少女的哥哥卻突然返家,使得他未穿內褲就衝忙躲進衣櫃內,不過由於先前少女有在房內抽菸,使得少女哥哥聞到後,赫然發現到沒穿內褲的曾男躲於衣櫃內。法官審理後判其三個月有期徒刑,緩刑兩年處分。

台北徵信公會網路性侵專家論述

若是和十四歲以上到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的話,最終可遭判七年有期徒刑,即便是出於未滿十六歲男女自願,但因考量未滿十六歲男女尚未有自主思考能力,因此最終也僅能依法將對方判刑處分。倘若和十四歲以上到未滿十六歲男女有猥褻之行為的話,那麼最重可遭判三年有期徒刑,由這則案例來看的話,因曾男尚未與少女發生關係,僅用以手指性侵,因此已達成後頭所說的猥褻行為,再加上法官認為少女是出自意願供其手指性侵,才會在種種考量因素下判其三個月有期徒刑。不過台北徵信社公會認為,為了避免吃上官司,最好還是等對方滿十六歲後再和其發生關係,不然不管對方到底願不願意,最終你的都會因為自己一時的性慾而吃上官司。不過若是已婚的人夫或人妻,和未滿十六歲男女發生性關係,那麼不僅會被依準強制性侵害罪起訴外,可能還會遭到配偶依通姦罪將兩人起訴處分,因此,千萬不要挑戰法律的極限,否則最終吃虧的必定是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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